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33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喜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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