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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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陳品勝 即 陳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品勝即陳品杰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5,385元整,及自民國(下同)111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二)債務人陳品勝即陳品杰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4,289元整,及自111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三)債務人陳品勝即陳品杰於98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250,000元整;於99年09月0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99年10月08日得標;於100年02月2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0年02月25日得標。(四)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五)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8月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6年12月10日借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六)豈料,債務人自111年0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MMA標會理財網申請書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3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385元陳品勝即陳品杰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新臺幣44289元陳品勝即陳品杰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385元陳品勝即陳品杰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4289元陳品勝即陳品杰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