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TIKSUSILOWATI(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51號,110年度偵字第16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TIKSUSILOWATI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帽子1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31至140頁、第151頁、第209頁)等件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