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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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停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90號聲請人智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雅慧 (董事)上列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起訴狀併聲請停止執行,本院依規定另分「停」字案先予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就「停」字案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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