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雙親生前多病,於醫治中,散盡積蓄且負債,在入不敷出下,以信用卡救急,目前尚在繳款中,事關個人信用,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案件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執勤字第二六四七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提發監執行,有該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既經本院停止羈押而入監執行他案,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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