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弄1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乙案,雖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過失傷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共計2,754,10
0元及其法定利息,並聲明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上述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