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9號抗告人 林秀月 即原告相對人觀東帝國第十二屆第十三屆觀東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即被告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彩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以新院千民慎102補149字第05238號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駁回抗告,而該通知係於一0二年三月七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