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齡梓蕭世昌王詩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同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前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以102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則原告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是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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