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萬零捌佰元,尚須補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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