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3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查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6,341元,應徵非訟事件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並應依破產法第7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為上揭事項之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