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6號
111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黃國真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蔡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理由欄貳三、㈡⒈⑵③第9行、四第第7行關於「 蔡國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國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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