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 何昆錡 被上訴人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宜宜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