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五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紹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