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賠償之標的。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聲請賠償之標的,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載明聲請賠償之標的,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項目,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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