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智程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智程興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智程興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9月4日犯違反雇主對防止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1日以95年度勞安訴字第1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8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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