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173號原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零壹元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發包之「勞動部_辦公廳舍裝修工程(天花板、隔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106年12月就進場施作,於107年年初簽定書面「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04萬6,155元(含稅),工程期間並追加工程款175萬元(含稅)(下稱追加工程),均採實作數量估價。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已經於107年5月完工,經大業主勞動部驗收,然被告稱其陷入財務危機,僅給付工程款180萬9,231元,尚有工程款共計898萬6,924元【計算式:904萬6,155元+175萬元-
180萬9,231元=898萬6,924元】未為給付等語。爰依系爭合約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898萬6,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系爭工程部分: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
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此觀民法第5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又兩造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工程總價為904萬6,155元(含稅);合約第
7條約定:「工程款之支付,由乙方(按,即原告)依下列規定申請估驗計價……,經甲方(按,即被告)核實後給付之。但該估驗計價不得視為該工作(物)業已驗收合格。⒈付款方式:⑴訂金20%:45天期票(放款日起算)、⑵工程款75%:45天期票(放款日起算)、⑶尾款5%:45天期票(待甲方業主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核退)」(見本院卷第17頁)。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系爭工程,兩造約定承攬報酬如系爭合約,其已完工經被告之業主驗收,然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部分積欠未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被告自陳財務狀況不佳並道歉之函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1頁、第55至57頁),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自認,應堪信原告之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尚欠工程款723萬6,924元【計算式:904萬6,155元-180萬9,
231元=723萬6,92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6月28日(見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追加工程部分:至於追加工程部分,原告就其主張固有提出
報價單影本一紙(見本院卷第53頁),然該報價單所載總計工程款金額為「1,583,626」元(含稅),與原告主張係17
5萬元不同,且該報價單上無人簽章,難憑之認定兩造有就該報價單所列工項成立追加工程之合意,原告就追加工程部分175萬元之請求,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承攬系爭工程,約定工程總價為904萬6,155元(含稅),然被告僅給付工程款180萬9,231元,尚欠工程款723萬6,924元未給付等情,核屬有據;惟主張兩造尚有追加工程款175萬元未清乙節,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3萬6,92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8日(見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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