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裕峰被告竹風鳳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曉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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