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優勢學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代理人史馨律師
林元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