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賢陳榮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所附文件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存有何債
權債務關係?是否改向「煥承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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