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寧芳 即 許儷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義澧
一、債務人許寧芳即許儷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義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