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5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歐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
被   告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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