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
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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