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鴻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進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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