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送達代收人 李心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1,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