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羅榮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游鳳珠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