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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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62號聲請人 陳文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森霖江武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本票票號TH247238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迄日記載為
自「108年1月28日至108年4月28日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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