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楊申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386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