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聲請人 林忠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錫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林錫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票票號CH288154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108
年7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提示日108年7月5日早於發票日108年7月8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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