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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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60號原告辰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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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力彥 黃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96年度勞訴字第9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查本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9,807元,嗣原告減縮為3,782,816元,後再減縮為3,507,873元,然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裁判費,應以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時之起訴請求金額計算,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1,78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