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七九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金國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資料應更正為:
「被告 杜金國男 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五鄰來吉一一四號居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立全新村一一九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資料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告杜金國男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五鄰來吉一一四號居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立全新村一一九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