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12月19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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