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洪士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5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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