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邱國逢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5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