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14號

聲請人 黃玟翔

法定代理人 方月圓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

相對人 林梅燕

上列聲請人與林梅燕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梅燕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新北市石碇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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