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14號
聲請人 黃玟翔
法定代理人 方月圓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
相對人 林梅燕
上列聲請人與林梅燕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梅燕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新北市石碇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