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護業 │新竹企銀平鎮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萬伍仟元│ANO三0三七四││││││││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