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叁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借款人應於每月五日繳納本息一次,利息採機動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付,如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繳款至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自同年二月五日起未依約定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叁佰零叁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一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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