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