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徐龍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