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本件受刑人前曾犯竊盜罪,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嗣因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經該院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裁定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確定,有該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刑事判決及前揭案號刑事裁定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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