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294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54,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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