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6號反訴原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昭凌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3之2號3樓之1法定代理人 徐恆雄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劉雅洳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林雅慧 律師反訴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仟壹佰叁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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