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訴訟代理人 黃健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游育慈┌───────────────────────────────────────────────────┐│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4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600元│0000000│99年6月15日│││司 汪林祥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800元│0000000│99年6月15日│││司汪林祥│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3│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80元│0000000│99年6月9日│││限公司林福星│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4│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90元│0000000│99年6月4日│││限公司林福星│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5│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880元│0000000│99年6月17日│││限公司林福星│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