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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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許崇瑋 被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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