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孟男(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13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