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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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騰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286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496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被告陳彥騰與告訴人 黃賢元 之子 黃于瑞 間有金錢糾紛,被告明知告訴人並未向其借款,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前,沿街散布「借錢不還」不實文字之告訴人及告訴人配偶 劉碧心 (未據告訴)之相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等語前來。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108年1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