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信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曾瓊瑩 告訴被告侯信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調解案件進行單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交易卷第29、39、49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3788號被告侯信和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信和於民國109年3月13日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新忠路快車道由東向西方向直行,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應顯示方向燈,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左轉,適有曾瓊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南區新忠路由同方向直行,亦行駛至上開地點,兩車發生碰撞,致使曾瓊瑩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曾瓊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侯信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曾瓊瑩發生前揭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等事實。2告訴人曾瓊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前揭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等事實。3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15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等事實。5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9年10月23日南市交鑑字第1091299198號函文及所附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本件交通事故肇因為: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左轉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淑茹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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