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文賓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文書抄錄費新臺幣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具狀聲請核發本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清償借款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及補發
裁判書正本各1份,同時繳納訴訟文書抄錄費新臺幣(下同
)200元,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惟經本院調取本件卷
宗核閱結果,本件訴訟因被告游文賓已於起訴前死亡,經本
院於102年4月26日因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在案,並無被
告游文賓應清償借款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則原告於本院
所繳納之200元為溢繳,訴訟費用即屬有溢收情事,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予以返還之。原告並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
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