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原   告  丁傳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000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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