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

聲請人 姚堰輝

相對人 姚余喫

關係人 姚秀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姚余喫(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姚堰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姚秀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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