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 杜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金葉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弘祥